案情介绍:
2013年6月,在泰安市岱岳区外环路,委托人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与陈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以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泰安适当岱岳区人民法院公诉,同时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本身被告人的主管恶性就小。随着机动的车辆的剧增,交通肇事的案件越来越多,肇事者虽是无心,但也很无奈,谁也不希望发生此种后果。本案中,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无疑,因此做罪轻的辩护是对委托人最有利的。齐某之前没有重大违章行为,本人也是诚实本份,出事后,积极报警救治伤者,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争取家属的谅解。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